开始时间:2025年5月7日
截止时间:2025年5月30日(星期五)
1.申请两类外资研发中心应分别符合条件:
(一)研发创新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研发计划和具体的研发项目,有固定的科研场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科研条件,以及正在开展的研发活动;
二是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研发项目或在京、在华、在亚洲等区域的研发项目。 研发创新中心与市商务局认定的外资研发总部可按相关规定 实现互通互认。
(二)开放创新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有明确的发展规 划和预期成果;
二是有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研发场所;
三是签约入驻的研发创新项目不低于10个;
四是有协同创新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国际专家指导,具备国际化的技术、人才等资源。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11号)第三条) 2.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填写完整清晰;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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