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由基础条件和专项条件两部分组成(限一个扶持计划多个项目参考,一个项目的不分)。
1、基础条件
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项目实施地在深圳;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或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五)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六)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报单位为软件企业,主要从事软件产品开发或信息技术服务,申报前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且软件业务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嵌入式系统软件)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0%;(2)主要从事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或数据服务,且上年度主营业务年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2、专项条件
(一)申报产品符合《深圳市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方向;
(二)申报产品已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时间须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两个自然年度内(软著盖章落款时间于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权利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如果属于共有,申请单位应为第一权利人,且须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佐证材料;
(三)首版次软件产品主要功能或特性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须为首次进入市场阶段,具有核心知识产权、较高的应用推广价值;
(四)申报产品已实现销售并完成交付,销售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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