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园区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拥有专业孵化管理团队,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在园区实际注册并运营满6个月。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50%以上。可自主支配场地是指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房产。
3.可自主支配场地内,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4.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或与天使投资、创投机构等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创业领域投融资服务,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服务。
5.在孵企业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技术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进驻孵化器进行孵化的企业,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和条件后应当毕业,企业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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