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著名科学家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创新创业团队、本地龙头骨干企业设立。实际运营时间不少于半年,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苏州。
(二)以技术研发服务为核心,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
(三)建设期内新增投入不少于5000万元,其中研发经费支出占比不低于50%。
(四)拥有开展研究、试验、服务等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建设期满机构自行购买、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或财政资金购买、委托其管理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五)人才团队结构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固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
(六)建设期内面向社会的研发服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且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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