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实施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成立运行三年以上,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以及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3.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数据,没有超出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4.项目实施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资助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6.资助项目的实施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7.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费用的行为。
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项目,以及企业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除外;
8.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9.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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