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全球制造业竞争日益激烈的大背景下,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已成为地区经济竞争力提升的关键所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强省建设的战略决策,进一步推动江苏省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开展2026年度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该工作旨在通过资金支持,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突破产业发展瓶颈,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助力江苏省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抢占先机,实现制造强省的宏伟目标。本文将详细剖析2026年度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一、2026年度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如下
1.企业研发机构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支持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加大研发设备及配套软件投入,加强研发机构建设,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研发设备及配套软件指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研发仪器、设备和工具、试验测量仪器及配套软件等。
(一)支持条件
申报主体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建有研发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中试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等)。
项目应在企业研发机构设立后,在 2025 年 1 月 1 日(含)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含)期间,用于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且实际发生的研发设备及配套软件购置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不含税)。
(二)补助标准
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的研发设备及配套软件购置额(不含税)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主体。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
(四)申报材料。除《通知》正文明确的申报材料以外,还须提供:
企业研发机构认定或设立文件。
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含项目基本情况、研发设备及配套软件购置明细等)。
企业研发机构创新能力提升开展的研发项目、形成的专利。
(五)支持数量。不超过20个。
(六)专家评审要点
申报基本条件。主要评价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以及本指南申报方向、条件。
项目必要性。主要评价企业研发机构创新能力提升方向是否基于产行业、企业发展的关键需要。
研发设备先进性相关性。主要评价项目购置研发设备及配套软件的先进性,与创新能力提升方向相关性。
研发机构支撑性。主要评价企业研发机构创新能力提升后发挥作用情况。
项目成效。主要评价企业研发机构创新能力提升后形成的创新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项目投入合理性。主要评价项目购置研发设备与配套软件的投入是否合理。
2.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项目
支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三年建设任务实施。
(一)支持条件。
2025 年获批复建设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依托公司。
已签订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三年建设任务书。
项目起始时间应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含)之后,项目结束时间应在 2028 年 12 月 31 日(含)之前。
项目总投入不含税,包括实验/试验平台建设、研究开发、测试验证等方面发生的研发设备及配套软件购置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以及知识产权等费用,研发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与创新能力建设内容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其中:研发设备及配套软件购置费占比不低于 50%。
(二)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设备及配套软件投入(不含税)的 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0万元。首次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 7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
(三)申报主体。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
(四)申报材料。除《通知》正文明确的申报材料以外,还须提供:
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建设批复文件。
制造业创新中心三年建设任务书。
(五)支持数量。不超过 3 个。
(六)专家评审要点。
申报基本条件。主要评价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以及本指南申报方向、条件。
创新中心依托公司运营情况和研发能力。主要评价创新中心依托公司上一年度运营情况、具备的创新条件和研发基础等情况。
项目进展情况。主要评价至申报截止日期项目进展推进情况。
预算与任务匹配性。主要评价项目投入预算与建设任务的匹配性。
预算合理性。主要评价项目投入预算、基础平台建设和仪器设备投入等概算的合理性。项目建设费用资金筹措能力。主要评价依托公司的成长性、融资能力及股东单位的支撑性。
3.重点产业链技术协同攻关项目
支持省内龙头骨干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创新资源,围绕我省新型电力装备、新能源、生物医药、高端纺织、高技术船舶与海工装备等 5 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集群以及工程机械、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链,聚焦优势领域锻长板,组织实施一批协同攻关项目,形成一批自主创新成果。
(一)支持条件
攻关内容属于新型电力装备、新能源、生物医药、高端纺织、高技术船舶与海工装备等5个集群或工程机械、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链的重点方向。
申报企业对攻关技术或产品有较好的研发基础,有相关自主知识产权,并能保障项目所需资金。
项目实施期起始时间应在2026年3月24日(含)之后,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项目攻关总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不含税;资金来源为项目牵头企业)。攻关总投入包括项目研究开发、测试验证、中试应用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含设备费(含软件和网络设备购置费)、服务器租赁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研发人工费、专家咨询费,研究成果的评审论证以及知识产权等费用。
(二)补助标准。按不超过项目攻关总投入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首次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
(三)申报主体。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
(四)申报材料。除《通知》正文明确的申报材料以外,如有项目合作单位,还须提供联合攻关协议或合同。
(五)支持数量。不超过 20 个。
(六)专家评审要点。
攻关技术或产品重要性。主要评价企业攻关技术或产品是否紧扣支持的集群产业链,是否有利于做强产业优势。
项目申报企业行业地位。主要评价企业在行业中的影响力、上下游创新资源整合能力。
项目人才团队情况。主要评价项目人才团队的研发攻关能力、任务分工合理性。
现有研发基础。主要评价企业已承担的相关研究课题,已有的专利、标准等前期技术成果基础。
预期技术或产品指标先进性。主要评价项目核心指标是否先进,是否有利于提升产业地位。
技术路线与攻关计划合理性。主要评价项目技术路线是否清晰、研发进度安排是否合理。
预算合理性。主要评价项目各科目经费投入预算是否合理,能否保障项目有效实施。
攻关费用资金筹措能力。主要评价企业近年来财务状况,是否有保障攻关费用资金的筹措能力。
4.首台(套)装备示范应用项目(免申直达)
重点支持在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整机性能或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同等水平及以上,解决产业链短板问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一定示范效果且推广应用前景良好的首台(套)装备。
(一)支持条件。入选《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2025年)》的首台(套)装备。
(二)补助标准。单个装备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主体。首台(套)装备研制单位。
(四)支持数量。不超过41个。
5.首批次新材料示范应用项目(免申直达)
重点支持企业加大对首批次新材料产品的推广应用力度,推动首批次新材料产品拓展应用场景和市场空间,发挥首批次新材料对全省新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
(一)支持条件。入选《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2025 年)》的首批次新材料产品。
(二)补助标准。单个产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三)支持主体。首批次新材料研制单位。
(四)支持数量。不超过 33 个产品。
6.首版次软件示范应用项目(免申直达)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导向,面向“1650”产业体系重点领域提供先进适用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类别属于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含工业操作系统、工业控制系统软件)、新型平台软件、核心安全软件、嵌入式系统软件、智能软件,以及在政务治理、民生服务等重要领域应用的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软件。
(一)支持条件。支持软件产品已入选 2025 年工信部首版次软件产品或已获 2025 年江苏省首版次软件认定。
(二)补助标准。单个工信部首版次软件产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单个省级首版次软件产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三)支持主体。首版次软件开发单位。
(四)支持数量。不超过40个。
7.创新药和医疗器械奖励项目(免申直达)
(一)支持条件。2025 年度获得创新药(药品注册分类为化学药品 1 类、生物制品 1 类、中药 1 类)、改良型新药(药品注册分类为化学药品 2 类、生物制品 2 类、中药 2 类)或三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二)补助标准。按注册证书类别和数量给予一次性奖励。生产地址在我省的,创新药每个奖励不超过 1000 万元,改良型新药每个奖励不超过 330 万元,三类创新医疗器械每个奖励不超过 660 万元。生产地址在省外的(委托生产),创新药每个奖励不超过 700 万元,改良型新药每个奖励不超过 230 万元,三类创新医疗器械每个奖励不超过 460 万元。同一通用名称奖励一次。
(三)支持主体。2025 年度我省获得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三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上市许可持有人。
(四)支持数量。根据江苏省药监局提供的 2025 年度省内注册证书数量和生产地址信息确定。
8.临床试验机构创新药械研发服务项目
支持省内具有临床试验机构资质的医疗机构为创新药(药品注册分类为化学药品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1类)、改良型新药(药品注册分类为化学药品2类、生物制品2类、中药2类)和三类创新医疗器械等创新药械临床试验提供研发服务。
(一)支持条件。
申报主体为省内具有临床试验机构资质、为创新药械临床试验提供研发服务的医疗机构。
2025年度为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三类创新医疗器械等创新药械临床试验提供研发服务金额超过1000万元,须提供由综合评价A级(含)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服务金额专项审计报告。
(二)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申报主体年度服务金额 5%的比例,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助。
(三)申报主体。省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
(四)支持数量。不超过 3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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