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成果并在深圳落地产业化的企业而言,“谁可以报、怎么报”是申报深圳重点产业研发计划首先要搞清楚的问题。从牵头单位的资质门槛——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资助总额,到合作单位的组合规则——不超过3家、至少1家为原国家项目牵头单位、市外机构参与分配有明确上限,再到项目负责人和成员的年龄、社保、人数比例等细节要求,整套条件环环相扣、逻辑严密。本文将为您逐条拆解2026年深圳重点产业研发计划的申报条件,华夏泰科助您对照自查、精准组建团队、高效完成申报。

一、2026年深圳重点产业研发计划的申报条件
1.牵头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1)牵头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牵头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提供的项目自筹经费总和不少于市财政资金资助总额;
(3)牵头单位分配的财政资助资金比例不少于任一合作单位的分配比例;
(4)牵头单位应当与国家项目牵头单位签订真实、有效、具有实质性成果转化内容的合作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在深圳市实现产业化的相关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其中技术指标应不低于对应国家项目的验收考核指标;
(5)牵头单位应当具有本项目在成果转化中产生的新的发明创造权益。
2.合作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合作单位不得超过3家,均应当具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和科研条件,并承担具体相关研发任务;
(2)合作单位中至少有1家为原国家项目牵头单位,在本项目申请书合作单位栏目中须填报原国家项目牵头单位名称;
(3)市外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鼓励其参与分配自筹资金;市外高校、科研机构作为合作单位的,可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但分配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财政资助金额的20%,资金使用遵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4)合作单位中的国家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拥有原国家项目研究成果或使用权,研究成果须无知识产权纠纷。
3.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出生日期应不早于1969年1月1日;
(2)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单位的全时在职研发人员,近3个月应在牵头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4.项目组成员:
(1)项目组主要成员中(含项目负责人),牵头单位人数须不少于任一合作单位人数;
(2)项目组成员应包含至少3名国家项目组人员(其中1名须为国家项目负责人);
(3)项目组成员应为申请单位的全时在职研发人员,50%以上的项目组成员近3个月须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的申请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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