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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申报条件及奖补政策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02日 10:55:27 关联项目:姑苏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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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张家港市围绕“4+4”重点产业链,全面优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 在当今激烈的全球竞争中,创新与创业已成为推动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核心力量。张家港市作为经济发展的前沿阵地,始终秉持着“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高度重视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该计划旨在发现和扶持一批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发展潜力的领军人才及其项目,为他们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有力的政策支持,共同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以下华夏泰科将详细介绍张家港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申报条件及奖补政策。

  一、张家港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申报条件

  (一)创业领军团队

  1.团队要求:由3-5人组成,成员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引进后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

  2.人才要求:团队领军人才及核心成员需具有项目领域相关博士学位,且有2年以上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研发或管理经历。

  3.项目要求:团队拥有原始创新技术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解决产业技术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项目未来5年内总投入不少于1亿元,能实现产业化,引领产业向高端跨越发展。

  4.企业要求:创业团队领军人才须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且为第一大股东,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现金出资不少于500万元;核心成员为企业高管且为股东,团队领军人才及核心成员原则上需全职在本市创业。

  (二)创新领军团队

  1.团队要求:同创业领军团队的人员组成和合作稳定性要求。

  2.人才要求:团队领军人才及核心成员需具有博士学位,有2年以上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核心岗位研发、管理或教学科研经历。

  3.项目要求:团队拥有能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产权明晰核心技术,项目需符合产业方向,能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或技术攻关。

  4.企业要求:创新团队需在引才单位担任高管或关键研发项目负责人及以上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到岗工作。

  (三)创业领军人才

  1.人才要求:一般需有3年以上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研发、管理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来苏时间不超过2年,或在苏州首次创办企业,主要精力在本市企业。

  2.企业要求:创办企业属于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主营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好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有一定产业化进程;企业完成工商注册时间不超过2年,至少有3人在本市缴纳社保和个税。

  3.股权及出资要求:人才须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股权不低于30%且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现金出资不少于100万元,且不得低于项目资助金额。

  (四)创新领军人才

  1.人才要求:一般需具有项目领域相关博士学位,有2年以上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核心岗位研发、管理或教学科研经历;来苏时间不超过2年,引进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引进协议,按规定在本市缴纳个税和社保。

  2.企业要求:人才须为申报单位全职引进,能连续为企业服务3年以上,在申报单位担任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及以上职务;年计税薪酬在3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项目资助金额的50%。

  3.引才单位要求:引才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苏州市级“独角兽”或“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入选企业、苏州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建有苏州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或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其他重点单位。

  二、张家港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申报奖补政策

  根据《张家港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申报奖补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资助

  1.创业领军团队:给予600万元项目资助。

  2.创新领军团队:给予300万元项目资助。

  3.创业领军人才:分“培育类”“重点类”支持,“重点类A+档”300万元、“重点类A档”200万元、“培育类”100万元。

  4.创新领军人才:“重点类”100万元、“培育类”50万元。

  (二)股权支持

  对创业领军人才(团队)项目,根据个性化需求,由人才基金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1000万元股权支持。

  (三)购房补贴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人才和核心成员、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应购房补贴,具体标准根据人才类别和认定情况确定。

  (四)人才公寓租赁补贴

  符合条件的领军人才可享受人才公寓租赁补贴,补贴期限和金额根据政策规定执行。

  (五)子女入学等人才礼遇

  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成员在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方面享受优先保障政策。

  (六)直接认定与专项支持

  1.本市企业引进的年计税薪酬100万元以上的创新人才或年计税薪酬60万元以上的青年创新人才,经综合评议符合条件的可予以直接认定。

  2.获风创投机构、上市公司等社会资本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创业项目或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总部转移项目,经前期技术评议、备案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予以直接认定。

  3.通过申报并获评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江苏省“双创计划”、苏州“姑苏计划”的人才项目,可予以直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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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ey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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