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08日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始组织开展2024年省级软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已获得江苏省软件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需要根据评价工作安排及时提交材料,否则会面临取消企业技术中心的风险,下面华夏泰科就重点介绍江苏省软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相关内容,帮助企业更好的维护企业资质。
一、江苏省软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内容
对2023年以前(含2023年)认定的省级软件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价,确保评价表数据与附件证明材料一致。
二、江苏省软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数据表(2023年度)及所需附件证明材料,2023年度新认定的省级软件企业技术中心只需报送评价数据表。
(一)省级软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提纲)
全面总结报告年度和报告年度前两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 简要分析企业所在产业创新趋势和特点,以及企业在该领域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2.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建设、国际化创新合作网络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
3. 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开发等。
4. 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5. 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二)1. 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2. 相关统计和财务报表。相关统计报表主要包括:系统导出含水印、加盖企业公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607-1表,国统字〔2023〕77号)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607-2表,国统字〔2023〕77号)。未列入统计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并附专项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包括: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3. 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技术中心的高级专家、博士和外部专家、专利信息、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级和省级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企业研发项目、获国家和省级软件相关的奖励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分类提供相应材料清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所属类别:指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软件、互联网信息服务及区块链、云计算及大数据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服务及其他共7类。
报告年度:评价数据表中指标准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数据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统计年度。
1.主营业务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证明材料: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1软件业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从事软件产品、系统集成和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增值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设计开发六项业务收入的合计。证明材料: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注。
2.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研发”)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证明材料: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格。
3.利润总额: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根据会计“利润总额”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证明材料: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研发设备和工具软件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科研设备、开发设备、工具软件原值(账面原值)。证明材料: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格。
5.企业全部在研软件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软件开发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证明材料: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格。
5.1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不少于36个月的研发项目数。证明材料:项目清单。
6.企业从业人员数:指报告年度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证明材料:企业年末从业人员数证明。
7.技术中心人员数:指在技术中心工作接受考核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在册的技术中心研发人员、专门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证明材料:技术中心人员清单及年末在岗证明。
8.技术中心从事软件工作人员数:指直接从事(或参与)软件研发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管理和为研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研发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少于10%的人员,不予统计。证明材料:技术中心从事软件工作人员清单及年末在岗证明。
9.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及博士人数: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部、省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享受国家、部、省专项津贴的专家数。如中央及国家部委认定的 “长江学者”等,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333工程”和“双创计划”等。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拥有博士学位的高级专家只统计一次。证明材料:专家资格证书,博士学位证书,企业年末在岗人员证明。其中国(境)外的博士学位证书还需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10.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聘专家人月数:指报告年度内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专家技术水平的高级职称证书、博士学位证书证明。
11.国家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证明材料: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12.省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江苏省政府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证明材料:省级行政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13.通过国家(国际组织)、省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或国际组织、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证认可的,仍在有效期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证明材料:证书和有关行政部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14.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专利件数。证明材料:授权专利证书号清单。
14.1近三年授权的有效专利数:报企业在报告年度及报告年度前一年、前二年共三年中获得的,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专利件数。
14.2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15.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作为申请人向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按规定缴足申请费,符合进入初步审查阶段的件数。证明材料: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15.1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作为申请人向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按规定缴足申请费,符合进入初步审查阶段的件数。证明材料: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16.近三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及报告年度前一年、前二年共三年中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总数。证明材料: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复印件。
17.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的数量。证明材料:正式发布的相关标准文本主要页面复印件。
18.获国家软件相关的奖励项目数:指企业获得的国家级科技类、软件相关奖励项目总数。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
19.获省软件相关的奖励项目数:指企业获得的省级科技类、软件相关奖励项目总数。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
三、江苏省软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时间
2024年04月08日至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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