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致力于促进科技创新和加速经济增长,因此特别推出了2024年度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与资助计划。该计划旨在激励更多企业投身于科技创新事业,为深圳市的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贡献力量。华夏泰科已经为你整理了全面的认定条件,以便企业能够顺利申报并利用这一政策机遇。
(1)基础设施与运营条件:
孵化器运营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
孵化器需在2021年6月16日前开始正式运营,具有清晰的发展方向、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成熟的孵化服务机制。
孵化场地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至少75%的面积须供在孵企业使用,包括公共服务空间。
(2)服务团队与资金支持:
孵化器应配备专业的服务团队,至少包含5名专职人员。
应具备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集成化服务的能力,与6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聘请3名以上的创业导师。
孵化器应拥有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孵化资金,并至少助力2家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
(3)孵化成效:
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不少于3家。
在孵企业中,申请专利的企业占比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累计培育毕业企业数超过8家。
在孵企业条件:
主要业务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
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设在孵化器内。
申请加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孵化期限通常不超过48个月,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期限可延长至60个月。
毕业企业标准:
被认定为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连续两年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实现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重复资助限制:
曾获得深圳市孵化载体(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众创空间)资助的单位,将不再予以重复认定和资助。
对于已经接受其他市级或区级财政补贴的单位,不得再次申请相同性质的补贴。
不予受理的情况:
申请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若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或在项目超期未申请验收的名单中,其申请将不被受理。
若项目负责人曾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的验收不通过名单,其申请也将不予受理。
申请单位若存在未按时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况,其申请将不被接受。
若申请单位被列入“深圳信用网”的国家或深圳市黑名单,其申请将不被考虑。
对于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承租单位,若未经场地管理主体的批准而擅自开展孵化器、众创空间业务,其申报将不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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