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深圳市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本文将深入探讨2025年度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强度与申请条件。该年度项目旨在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本文将详细介绍项目支持的具体资金力度、资助方式以及企业或机构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项目的技术含量、市场前景、团队实力等方面的要求。通过本文的解读,希望能够帮助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政策,合理规划项目,有效利用政府资源,推动技术创新成果的广泛应用和经济发展。

一、技术合同资助项目
1、支持强度
技术合同资助项目按不超过申请单位的2023年技术交易收入额的3%予以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项目中的技术开发合同合计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每类合同合计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5万元。每类合同最多申报20份。
本指南中技术交易收入是指申请单位在2023年取得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合同核定技术交易额、2023年开具的合同发票金额及对应的银行流水账单三者中的最小值(原则上发票金额、流水账单的金额应与核定技术交易额完全一致,且小于或等于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若有不一致的情况需补充相关说明,并提供佐证材料),其中发票上的购货方与销货方、银行流水账单上的付款方与收款方需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上的信息保持一致,发票开具内容需与申报资助合同类型对应。技术交易收入以不含税金额确认。
特别提醒:在对申请单位2025年及以后取得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给予资助的项目申请中,申请单位提交的发票备注及对应的银行流水账单备注需体现与技术合同一致的项目名称。
2、支持方式
事后补助,有数量限制,且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资助金额只取整数位,不四舍五入,资助金额低于1万的不予支持。优先支持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相关的项目。
3、申请条件
1)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
2)技术合同的卖方或者受托方;
3)申请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应当在2023年经过深圳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出具对应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编号前缀为“4403012023”),且未享受过减免流转税优惠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适用税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多个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可以合并申报;
4)其他
①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未被列入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和超期未退款名单;
②不得委托中介机构申报;
③同一项目不得多头和重复申报;
④涉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如临床、生物、信息、生态等)情形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二、技术转移机构培育项目
1、支持强度
(1)申请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培育资助的,按照申请单位2023年经审计的在深圳投入技术转移的专项费用(各项活动类投入除外)的5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为100万元,累计资助不超过三年;
(2)申请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培育资助的,按照申请单位2023年经审计的在深圳投入技术转移的专项费用的5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为500万元,累计资助不超过三年;
(3)申请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育资助的,按照申请单位2023年经审计的在深圳投入技术转移人才培育的专项费用的5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为100万元,累计资助不超过三年。
受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2025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个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培育项目、5个技术转移特色基地、3个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
2、支持方式
事后补助,有数量限制,且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资助金额只取整数位,不四舍五入,资助金额低于1万的不予支持。优先支持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相关的项目。
3、申请条件
1)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培育
①在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在深圳市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的法人单位、在深圳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科研职能的事业单位、深圳市外高等院校在深圳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
②向深圳企业输出技术或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地应当在深圳市。
2)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培育资助
①设立并运营2年以上,具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技术转移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平台型技术转移机构需已投入建设且已正常运行;
②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具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服务企业不少于10家;
③2023年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5项或者近两年不少于8个(不包含转化自有科技成果),2023年营业性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2023年投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
④机构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在3人以上;
⑤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具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3)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育
①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培训机构健全,具备与技术转移培训相关场所、教材及设备;
②建立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不低于1:20;
③与2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属于非高等院校的,还至少要与1家高等院校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够在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运营、技术投融资、转移转化方案策划、转移转化咨询服务等方面为学员提供实操机会并出具评价证明;
④已完成符合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要求的完整课程体系研发。在2023年已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累计在深圳培育技术转移人数不低于200人,具有丰富的技术转移培训经验,取得明显绩效。
4)其他
①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未被列入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和超期未退款名单;
②不得委托中介机构申报;
③同一项目不得多头和重复申报;
④涉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如临床、生物、信息、生态等)情形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⑤申请单位的专职人员、研发场地不得与市级及以上创新载体、深圳市概念验证中心、深圳市中小试基地重复;
⑥投入的专项费用不得包括各级财政资助资金。
特别提醒:申请单位需为我市入库技术转移机构,且在提出资助申请时仍符合入库要求。专项费用核算执行权责发生制(非收付实现制),费用归属期应与实际经济活动匹配,期间费用应提供完整的权责确认依据。人员费用应按岗位属性单独归集,不含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除人员费用和质保金外,截至申报截止日未支付的费用支出将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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