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深圳市企业实现技术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本文将详细解读2026年深圳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条件。该扶持计划旨在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了解并符合这些申报条件,是企业成功获得政府资金支持的关键。本文将对申报条件中的企业资质、项目要求、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并提供实用的申报建议,帮助企业准确把握政策导向,顺利通过申报,从而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申报条件由基础条件和专项条件两部分组成。
1.基础条件如下:
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申报单位成立时间不低于3年(新成立企业,其控股母公司符合前项规定且所属行业大类相同的,成立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内,且项目已实施完毕;
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现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六)申报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重复纳为本规程所列申报项目费用的行为,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可以重复申报的除外;
(七)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4〕12号)相关规定及其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条件如下:
1.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1)申报单位为工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4690之间;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5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在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
(3)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额达5亿元及以上。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50%,单台设备或单项费用价格要求不低于2万元(含税金额);
(4)申报项目已在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
(5)申报项目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类别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且金额不低于项目审定总投资额。
2.设备更新类技术改造项目
(1)申报单位为工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4690之间;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
(3)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单台设备或单项费用价格要求不低于2万元(含税金额);
(4)申报项目已在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
(5)申报项目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类别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且金额不低于项目审定总投资额;
(6)项目实施单位经实施申报项目,其产能规模、新产品销售额、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人均劳动生产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较申报项目实施前有所提高,安全生产隐患得到有效消除、安全生产防范能力显著提升。新产品销售额是指申报单位经实施以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为目标的申报项目,首次生产制造该新产品实现的销售额。
3.智能化改造项目
(1)申报单位为工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4690之间;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
(3)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单台设备或单项费用价格要求不低于2万元(含税金额);
(4)申报项目已在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
(5)申报项目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类别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且金额不低于项目审定总投资额;
(6)申报单位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三级及以上等级。
4.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
(1)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应与申报单位实施的符合《操作规程》第九条所列技术改造投资支持方向各类项目同时叠加申请。如因实际发生的利息存在滞后支付情形,申报项目与其相对应的技术改造投资支持项目的申请时间间隔最多不超过1年,且相对应的技术改造投资支持项目已实际获得本操作规程项下资助;
(2)申报单位已与在深银行机构或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取得银行贷款或租赁设备且已实际支付了利息;
(3)申报单位签订的银行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均应明确合同贷款或租赁的设备用途为实施相对应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且项目名称应与对应申请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名称相一致;
(4)申报项目的银行贷款额或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生产设备的对价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相对应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总投资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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