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需注意以下关键点:
1.研发活动的真实性与创新性
研发项目必须真实发生,虚构项目或虚增费用将导致税务风险。
研发活动需具备明确创新目标,如获得新知识、新技术、实质性改进产品或工艺等,常规性升级、直接应用现有技术等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
2.费用归集的准确性
人员人工费用:仅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可加计扣除,行政、财务等非研发人员费用不可计入。
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消耗的材料、燃料、动力,以及模具、样品购置等费用可扣除,但研发产品对外销售时,对应材料费用需冲减。
其他相关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专家咨询费等,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且需准确归类,避免混入非研发费用。
3.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区分
委托研发: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研发,费用按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按80%计入,且不超过境内研发费用的2/3部分可加计扣除。
合作研发:合作各方按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无比例限制。
4.备查资料的完整性
需留存研发项目计划书、立项决议、人员工时记录、费用分配说明、研发支出辅助账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5.行业与主体限制
烟草制造、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房地产等6大行业企业,若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超50%,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核定征收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企业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政策。
6.特殊事项处理
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等特殊收入,需从研发费用中扣减;研发产品无偿试用或视同销售,需冲减材料费用。
实际未发放的工资薪金、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外聘人员劳务费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应确保研发活动符合政策要求,准确归集费用,规范留存备查资料,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税务风险。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税务机关,确保合规享受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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