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现行政策,外资研发总部的认定标准如下:
1.主体资格
必须是经境外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或区域性科学研究、产品开发等核心研发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机构,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
在京注册资本需达到100万美元以上(含)。
3.研发条件
拥有固定的研发场所,并配备专职研发人员。
需承担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产品开发等研发项目,能提供研发项目介绍、研发投入等相关证明材料。
4.母公司授权
需提供境外母公司出具的授权文件,明确授权该企业或机构承担研发总部职能。
需注意,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若符合上述条件,也可直接申请认定为外资研发总部。
不同地区可能存在政策差异,具体认定标准建议以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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