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研发总部是指经境外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或区域性科学研究、产品开发等核心研发职能,在京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机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外资研发总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机构;
2.有固定研发场所、有专职研发人员;
3.母公司授权承担科学研究、产品开发等研发总部职能;
4.承担相关科技领域研究、产品开发等研发项目。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符合本《实施意见》认定条件的,提供相关材料可认定为外资研发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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