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研发总部的申请条件因地区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主要地区的申请条件汇总:
1.北京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机构;
在京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含);
有固定研发场所和专职研发人员;
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或区域性科学研究、产品开发等核心研发职能;
承担相关科技领域研究、产品开发等研发项目。
2.上海市
为上海市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产业发展导向;
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
若申请全球研发中心,还需满足:经母公司授权为全球最高级别研发中心,承担全球研发项目或特定事业部的全球研发项目;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2000万美元;专职研发人员不低于50人;申请主体年度研发投入占母公司全球研发投入的比例需不低于10%(年度研发投入超过2000万美元的,该比例可放宽至8%;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亿美元的,该比例可放宽至5%)。
3.广东省
实质性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
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和研发总投入分别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若为跨国公司全球研发中心,还需满足:经境外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研发项目;研发成果以在粤外资研发中心或本地分公司为主体已成功申请知识产权;注册地在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5市的,上一年度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须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注册地在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5市的,上一年度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须达500万美元及以上。
注:具体申请条件以当地最新政策文件为准,建议申请前咨询当地商务部门或相关审批机构。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TOP
客服
电话
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