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企业的研发人员(即“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有明确的量化与定性要求,核心标准为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体界定与计算标准如下:
一、科技人员的界定标准
1.人员范围:包括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人员、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人员,以及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
2.时间要求: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含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其中,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需满足全年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3.岗位要求:需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如研发人员、指导研发的技术人员、提供直接技术辅助的技工等)。非研发部门人员(如后勤、文秘、销售等)不得计入。
4.人员性质:原则上应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需有合理的用工证明,且不能是单纯从事受托研发(研发成果归委托方)的人员。
二、职工总数的界定
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通过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情况鉴别;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需满足全年累计工作183天以上的要求。
三、占比计算方法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注: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合规提示:企业在申报前应结合研发项目工时记录、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合理归集科技人员,确保占比计算真实、合理,避免将非研发人员或工时不足的人员违规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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