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成立时间: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知识产权要求: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其中,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 Ⅰ 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 Ⅱ 类评价。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3、技术领域要求: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具体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八大领域,且应对应到八大领域中的最后一级目录,即三级目录。
4、科技人员占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 183 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员核算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5、研发费用占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需符合以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7、创新能力评价: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 70 分以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1)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按照一个成果对应一个产品,或者多个成果对应一个产品,可按照多个转化计分。每个成果确认转化为不同的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检测、查新、试用等证明。科技成果可以不再近三年,但转化一定要在近三年。
2)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需提供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企业关于研发投入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具备各级工程中心、研发中心、研发部门等研究开发机构,并提供各级政府关于建立研究开发机构的批文,或企业建立相关部门的文件,以及相应的科研条件;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提供产学研合作协议、与高校院所共建研发中心、共同申报项目协议等合作文件以及相应的经济往来的有效凭证;建立各类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3)企业成长性:通过计算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来衡量,增长率 =(第二年 ÷ 第一年 + 第三年 ÷ 第二年)÷2-1,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 0 分计算,第一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 0 的,按后两年计算,第二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 0 等,按 0 分计算,成立只有两年的,不除 2,只减 1。
8、无重大违法记录: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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