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创新型企业培育库,对当年成功参加国家高企评审但未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直接进入当年区级培育库,对于当年入库的区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当年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成功推荐上报省厅的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可累计享受两次奖励。
3、对于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于重新认定(2008年以来曾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上级财政给予的奖励和支持。
4、对区内各板块新招引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区级备案认定并完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手续,按期参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通过认定(给予连续两次申报机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区内各板块新招引的高质量科技型企业,经区级备案认定,落地三个年度内参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并通过认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新招引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高质量科技型企业在苏州高新区内第一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适用第八条第四款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对在上述企业引进中起到关键作用并经区级备案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在其引进企业按期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苏州高新区加快培育和发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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