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的70%以上,或涉农营业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二)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为鼓励我市农业企业积极利用市外土地资源开展跨区域经营,保障我市农产品供应,在我市设立的母公司可与其市内外的全资子公司(非农业龙头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申报我市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三)企业申报年份前两年的经营情况纳入考核范围,两年的考核指标(详见附件)评审得分均不低于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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