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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出现什么情况会被取消资格?

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18日 14:20:04

三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申报企业不得评为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企业取消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有下列第(七)项行为的,从查实之日起四年内不得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一)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二)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三)有涉及农业的土地违法行为,经土地执法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四)经税务部门查实,有重大税务违法行为的;

(五)经财政部门、农业产业管理部门查实,有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行为的;

(六)经省、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查实,因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七)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及监测材料的;

(八)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监测材料以及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

(九)其产品在接受部、省、市三级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十)有食品安全领域较重行政处罚,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十一)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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