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条件
1.注册时间:企业须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即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2.注册地: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3.技术领域: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如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
二、 核心评价指标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0分):
企业需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知识产权类型分为Ⅰ类和Ⅱ类。Ⅰ类(如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评价更高。Ⅱ类(如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在申请高企时仅限使用一次。
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人员占比 (≥10%):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科技人员需累计工作183天以上(通常以缴纳社保或个税为依据)。
3.研发费用占比: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需符合以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 ≤ 5.000万元:比例不低于 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万元至2亿元(含):比例不低于 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 > 2亿元: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60%):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5.企业创新能力评价 (≥70分):
企业创新能力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满分100分,总分需达到70分以上。具体分值构成为:
知识产权:≤ 30分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分(要求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5项)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20分
企业成长性:≤ 20分(主要评价净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
6.无重大违规: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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