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补贴金额:资金支持
(一)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
①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实际开展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
②申请单位已与香港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
2.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于申请单位(全职是指从申请单位支取薪酬的人士)。
3.合作单位:
香港合作单位应当是香港公营科研机构(包括所有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或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即汽车零部件研发中心、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资讯及通讯技术研发中心、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
4.其他
①深方和港方单位分别向各自科技部门进行申请,单方申请无效;
②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和其他成员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未被列入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和超期未退款名单;项目组成员未被列入验收不通过名单;
③不得委托中介机构申报;
④同一项目不得多头和重复申报;
⑤涉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如临床、生物、信息、生态等)情形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⑥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两年。
(二)限项条件
1.一般企业
①同一单位限牵头申请1个项目;
②申报前一年(如2025年申报,则为2024年)1月1日以来,获批立项或拟立项的申请单位,不得牵头申请。
2.获得前两年(如2025年申报,则为2023年度、2024年度)国家或广东省科技奖励获奖的企业
①同一单位限牵头申请2个项目;
②申报前一年(如2025年申报,则为2024年)1月1日以来,获批立项或拟立项的申请单位,限牵头申请1个项目。
申报前一年(如2025年申报,则为2024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的企业,不受上述限项要求限制。
3.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承担或参与的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在研是指项目立项至项目验收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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