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部门: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补贴金额:资金支持
获得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1.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系统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
2.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在复核基础条件的基础上,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软件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1.对上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同比增速不低于16%的软件企业,按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0.7%给予奖励(上半年数据以上报市统计局的单家企业1-5月数据为准,下同)。
2.对上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同比增速相对1-4月营业收入增速提高8个百分点的软件企业,按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0.5%给予奖励(1-4月数据以上报市统计局的单家企业1-4月数据为准,下同)。
3.对上半年营业收入低于10亿元,同比增速不低于21%的软件企业,按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0.7%给予奖励。
对于同时满足条件的软件企业,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不可叠加享受。对每家软件企业上半年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对经核算奖励金额不足2万元的软件企业,不予奖励。
在符合基础条件的基础上,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互联网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1.对上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同比增速不低于18%的互联网企业,按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0.7%给予奖励。
2.对上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同比增速相对1-4月营业收入增速提高9个百分点的互联网企业,按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0.5%给予奖励。
3.对上半年营业收入低于15亿元,同比增速不低于22%的互联网企业,按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0.7%给予奖励。
对于同时满足条件的互联网企业,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不可叠加享受。对每家互联网企业上半年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对经核算奖励金额不足2万元的互联网企业,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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