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30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3〕207号,以下称《国家通知》)和省、市通知部署,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6年第34号令)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要求,现组织开展2023年(第30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认定领域,满足基本条件。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相关“十四五”国家级专项规划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范围。优先推荐同时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改环资〔2019〕293号)的企业。按照《通知》附件1的评价方法进行初评打分,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得分应高于85分(包含85分)。
二、每个版块原则上推荐1家。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不占名额。
三、企业按照《工作指南》要求认真编制申报材料,现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发生更名或重组的,请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国家通知》附件5),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企业请于4月20日17:00前提交申请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如有企业名称变更,请将相关情况表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一式两份)。报送地址: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工业园区旺墩路168号2楼)5号窗口。
联系方式:
园区企服务中心:
许 春 67068015
姚 飞 67068017
沈志刚 67068012
园区科创委:
刘 娟 66681655
邹和成 6668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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