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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北京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基本要求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25日 13:22:07 关联项目:北京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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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北京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基本要求

  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基本要求

  区属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本区行政区域内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至少一项推荐条件:

  (1)基本条件

  A.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B.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C.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有3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本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人民政府、人社、科技、工信颁发均可,协会不认可、分公司最好北京分公司)

  D.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能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薪酬不低于同等资历职工,且不低于国家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标准。

  E.近三年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过共同研发或技术合作。

  F.有明确的博士后招收和研究项目计划,已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有初步合作意向。

  G.能够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并配备熟悉博士后政策的管理服务人员。

  (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推荐条件

  A.建有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高端智库等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

  B.属于支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战略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或在“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有突出表现并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如近五年荣获国家级科技奖励、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

  C.近3年入选中国上市公司市值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国内外知名榜单的高新技术企业

  D.上年度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上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E.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北京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2年以上,累计招收2名以上非在职、非超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F.已依托国家重大项目开展项目博士后工作,累计招收2名以上非在职、非超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已有1名以上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项目结题出站。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申请新设园区类工作站,须有3家以上辖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企事业单位须全部符合基本条件,且其中2家以上单位符合至少1项推荐条件。

  (3)园区分站、创新实践基地推荐条件

  A.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B.近五年荣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研项目。

  C.属于人工智能、量子计算、区块链、生物技术等“四个占先”领域的;致力于实现集成电路产研一体化、关键新材料、关键零部件、高端仪器设备等方面“四个突破”的;科技型企业家或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且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

  D.获得国家监管机构、行业协会较高评级或企业资质,整体技术水平或重点科研领域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具有行业示范性和带动性作用。

  E.能够充分体现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企事业单位。

  F.承担重要社会服务功能,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的高端新型科研组织或省部级以上直属科研文化单位。

  G.属于《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京政发〔2021〕21号)中抢先布局的未来前沿产业单位,如生物技术与生命科学领域、碳减排与碳中和领域、前沿新材料领域、量子信息领域、光电子领域、新型存储器领域、脑科学与脑机接口领域等。

  经批准设立的创新实践基地,将纳入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范畴,优先推荐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园区分站。

  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说明

  符合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推荐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已经设立园区科研工作站的园区内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园区分站;

  不符合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推荐条件、又无法设立园区分站的单位,可申请设立创新实践基地;

  重点关注:

  (1)是否建有国家科研创新平台,自身的科研硬件条件,包括场地、仪器设备、科研人员等;

  (2)对博士后的支持情况,包括科研项目,导师情况,可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的住房、博士后日常经费及其他后勤保障情况;

  (3)企业近三年研发投入情况;

  (4)企业利润情况,是否三年连续盈利;

  (5)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情况、制定标准情况;

  (6)荣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情况、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研项目情况;

  (7)近三年产学研合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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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hios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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