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培育壮大我市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市工信局制定了《
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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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参照《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和《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苏经信规〔201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的原则。
第五条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组织和初审,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申报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2年(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第七条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苏州市从事经营活动;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第八条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县级市(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县级市(区)主管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考查,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九条对于在申请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
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有关情况后,予以除名并在有关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各县级市(区)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苏经信交物〔20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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