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珠海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市政府近日出台了《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该政策聚焦于培育和扶持具有高成长潜力的创新型企业,通过提供一系列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助力企业快速成长,提升区域创新能力。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详细解读,包括其背景、目标、主要措施和实施路径等。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培育引进前沿产业独角兽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珠府函〔2018〕396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有关要求,建立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完善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独角兽企业)评价和发现机制,经市政府同意,2018年9月由原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印发了《珠海市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实施细则》(珠科工信〔2018〕125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20年8月由新成立的市科技创新局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重新修订印发了《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管理办法》(珠科创〔2020〕10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用于规范管理。
自实施以来,《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在落实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要求,规范我市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培育库入库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政策措施》已于2021年9月到期,以《政策措施》为依据制定的《管理办法》亟需按最新工作部署要求进行修订。为进一步强化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加快遴选、培育和引进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能够引领和支撑产业发展的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助推珠海打造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高端产业集聚高地,按照《珠海市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1年5月26日第二次修订发布)《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珠海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的意见》《创新驱动促进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等文件有关要求,市科技创新局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参考和借鉴深圳、广州等地相关经验做法,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形成《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培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
(二)出台依据
1.《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珠海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的意见》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
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4.《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5.《珠海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2年6月17日对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有关单位及公众反馈修改意见共25条,研究讨论后采纳14条,部分采纳6条,不采纳5条。2023年11月24日第二次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有关单位及公众反馈修改意见共2条,研究讨论后采纳2条,部分采纳0条,不采纳0条。
三、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强化珠海市独角兽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建立独角兽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发展,助力我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四、主要内容
《新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七个章节分别是总则、组织管理与职责、申报条件、申报及遴选流程、入选企业支持与服务、动态管理与监督及附则。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新管理办法》的修订依据、重点支持的产业、技术领域以及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的梯度培育体系。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包括第四条至第五条,明确了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中各部门的工作内容及责任分工。
第三章“申报条件”,包括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市内独角兽企业、市外独角兽企业申报基本条件以及独角兽企业、潜力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三个层级的遴选标准;明确了瞪羚企业申报基本条件以及瞪羚企业、瞪羚培育企业两个层级的遴选标准。
第四章“申报及遴选流程”,包括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项目申报及遴选流程,主要包括编制指南、发布通知、组织申报、组织评审、名单公示及发布等;明确了评审过程中,申报单位、企业负责人、受委托的专业机构、评审专家等违法违规追责机制。
第五章“入选企业支持与服务”,包括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对企业提供扶持培育、赋能服务、场地支持、项目支持、金融赋能、动态监测、选送推荐、创赛支持等方面的支持与服务。
第六章“动态管理与监督”,包括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动态管理、撤销资格、风险管理、监督管理、诚信管理等相关内容。
第七章“附则”,包括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新管理办法》解释权、有效期限、适用范围等相关内容。
五、涉及范围
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企业。
六、关键词诠释
瞪羚企业申报条件中提到的基期年和截止年:指基期年就是3年复合增长率计算的起始年,截止年是3年复合增长率计算的最后一年。例如:遴选2023年的瞪羚企业,计算营收或雇佣人数的三年复合增长率需要2019-2022年四年数据,则基期年为2019年,截止年为2022年,企业成立时间距基期年不超过10年(不含基期年)是指成立时间不早于2009年,成立时间距截止年不超过5年(含截止年)是指成立时间不早于2018年,成立时间距截止年不超过10年(含截止年)是指成立时间不早于2013年。
七、新旧政策差异
(一)重视早期企业培育,进一步将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培育链条拓展延伸至“瞪羚企业”群体,深度挖掘更多优质潜力企业。
(二)优化调整企业培育方向,从“企业资金支持”向“企业综合服务”转型,充分发挥各类资源和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创新型企业培育服务工作。
八、特色亮点
(一)拓展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培育链条。重视早期企业培育,进一步将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培育链条拓展延伸至“瞪羚企业”群体,深度挖掘更多优质潜力企业。更加强调梯次培育,首次将瞪羚企业和瞪羚培育企业群体的遴选与认定纳入政策支持范围;针对种子独角兽企业,明确融资估值等指标要求,提升相关扶持政策落位的精准度。
(二)重点支持“硬科技”企业。立足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和未来产业谋篇布局,重点面向我市主导产业、优势产业,以及新药创制、未来计算、类脑智能、量子信息、基因技术、人工合成生物等前沿交叉领域,发现和遴选一批“硬科技”领域企业,支持其成长为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
(三)进一步拓展市场化服务资源。优化调整企业培育方向,从“企业资金支持”向“企业综合服务”转型,充分发挥各类资源和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创新型企业培育服务工作,对企业提供扶持培育、场地支持、项目支持、金融赋能、选送推荐、创赛支持等多元化赋能服务,引导各类服务资源加速向企业集聚。
(四)推动搭建大湾区首个独角兽企业服务平台。以数字化平台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建设独角兽企业创新联盟,搭建企业之间以及与各方资源沟通交流的平台,为企业链接国内优质创新创业服务资源,提供覆盖企业成长全链条的服务,实现从“重企业发现”向“企业发现和培育并举”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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