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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2日 16:46:40 关联项目: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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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作为江苏省重要的工业基地,一直致力于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常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定义、认定条件、申报流程、评价标准等内容,旨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下是关于该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包括其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的信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利用这一政策工具,推动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常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常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2014年修订)》,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常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34号令)和《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和发展战略规划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统筹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

  第三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按计划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相关事项及截止日期根据市工信局当年的通知要求办理。

  第四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二)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高于8%的企业可适当放宽);

  (三)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五)企业拥有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同时,企业在申请受理当年的前两年度内,不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市工信局在当年发出认定通知后,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各属地工信局(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评价数据表、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属地工信局(经发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按照市有关要求,向市工信局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申请材料;

  (三)市工信局组织力量按照《常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和进行评分。对核查和评分结果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公示、发布和授牌。

  第六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子公司不得再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申请其母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母公司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子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

  第七条  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视情况结合当年认定工作进行评价,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市工信局通知为准。

  第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85分(不含)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九条 市各属地工信局(经发局)应按年度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汇总报市工信局。

  第十条 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经核实后报相关部门录入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信息;

  (四)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三条  对首次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进行支持,同时鼓励各辖市区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常经信科技〔2014〕28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当年工作通知或参照《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0]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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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hios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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