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研发创新中心认定标准
1.研发活动与条件
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研发计划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具备固定的科研场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科研条件,并且正在开展研发活动。
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研发项目或在京、在华、在亚洲等区域的研发项目。
二、开放创新平台认定标准
1.发展规划与成果
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预期成果。
2.研发场所
拥有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研发场所。
3.项目合作
签约入驻的研发创新项目不低于10个。
4.资源与协作
具备协同创新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国际专家指导,拥有国际化的技术、人才等资源。
注:外资研发中心需全部或部分由主要业务在国外的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业务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TOP
客服
电话
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