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首两新”即首台(套)重大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是衡量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与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标尺。江苏省积极开展“三首两新”申报工作。本次认定工作紧密围绕我省“1650”产业体系及未来产业布局,重点聚焦在基础原理、核心技术、产品功能等方面实现重大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已完成试制或试用并形成初步销售,但尚处于市场推广应用初级阶段的创新成果。以下华夏泰科将详细介绍江苏省2026年“三首两新”申报指南。

一、江苏省2026年“三首两新”申报条件
(一)通用申报条件(适用于所有类别)
1.申报单位资质
申报单位须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具备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所需的场所设施和人才支撑,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2023年4月22日之后未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事件),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严重失信记录。
2.技术产品要求
技术产品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科技伦理规范,符合江苏省产业发展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技术成熟,产品质量可靠,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市场前景。
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有行业特殊管理要求的,需通过国家或省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二)分类申报条件
1.首台(套)装备(另需满足条件)
核心技术、重要参数等有重大突破,性能或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同等水平及以上,重点支持高端工业母机、电子专用装备、新型农业机械装备、精密仪器仪表、“两机”等解决产业链关键技术短板及人工智能创新技术产品,且尚未取得规模化市场业绩。
人工智能创新技术产品应同时具备自感知、自决策、自适应,能独立自主完成某项任务的智能装备。
首次投放市场时间需在2024年1月1日后。
2.首批次新材料(另需满足条件)
申报产品在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整体性能或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能解决产业链短板问题,尚未取得规模化市场业绩。
符合国家和省新材料产业发展方向,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产品领域要求,或2023年4月22日之后通过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新材料相关重大攻关项目验收。
产品的理化、环境适应性、安全等相关技术性能指标需通过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其授权部门认可的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获CMA或CNAS资质)检测;检测机构资质不能覆盖的,可提供用户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或国家新材料测试评价平台出具的测试报告。
3.首版次软件(另需满足条件)
符合国家和江苏省产业发展政策导向,融合人工智能技术或基于信创路线的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嵌入式软件,以及在我省先进制造业集群、政务治理和民生服务等重要领域有创新应用的行业软件。
软件产品具备软件著作权(取得时间须为2024年4月22日之后,如属共有,申请单位应为第一权利人,且须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佐证材料),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
通过软件产品检测机构依据《系统与软件工程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GB/T 25000.51-2016)进行的检测,或通过软件产品检测机构依照团体标准《首版次软件产品测评规范》(T/CQAE 11029-2025)进行的检测。
软件产品研发投入200万元以上。
(三)不列入认定范围的情况
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
原技术产品已经过认定,现无重大改进;
将产品整机拆分成若干部件、组件和零件,或将系统应用软件拆分成若干模块化软件,或将软硬件一体化产品拆分成硬件装置和控制软件分别申报认定的;
完全以外购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产品,申报单位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外;
有质量问题或隐患的产品。
二、江苏省2026年“三首两新”申报流程
线上审核推荐→初审→专家评审→公示。申报系统于2026年3月23日至4月22日期间对申报单位开放,请各设区市工信局组织属地单位进行网上填报,对照《江苏省新技术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审核推荐,并于2026年4月28日前完成审核推荐流程。
三、江苏省2026年“三首两新”申报要求
1.申报系统于2026年3月23日至4月22日期间对申报单位开放,请各设区市工信局组织属地单位进行网上填报,对照《江苏省新技术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审核推荐,并于2026年4月28日前完成审核推荐流程。
2.同一新技术新产品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类,同一申报单位各类申报总数不超过2项。
3.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4.申报材料时效性。检验检测报告原则要求在2024年4月22日之后出具;查新报告在2025年4月22日之后出具;知识产权在2023年4月22日之后授权或受理;其他佐证技术水平的文件,原则要求在2025年4月22日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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