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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外资研发中心申报条件及核定流程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12日 10:20:26 关联项目:苏州市外资研发中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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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江苏省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启动。这不仅是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享受政策红利的重要契机,更是深度融入江苏“1650”产业体系、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的战略选择。获认定的研发中心将在税收激励、人才引进、通关便利等方面获得全方位支持。华夏泰科整理以下内容,助力企业把握机遇,加大研发投入,转化全球成果,共同为江苏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注入强劲动力,实现企业与区域的共赢发展。

  一、江苏省外资研发中心申报条件

  (一)符合外资研发中心设立条件。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形式包括独立法人和内部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同时应满足以下设立条件:

  1. 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 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研发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3. 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

  4. 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

  (二)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3. 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其中,投资总额、研发总投入、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设备的定义按照财关税〔2026〕8号文的规定。

  (三)申报主体包括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内设独立部门或分公司所在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主体应当及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信息报告,同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江苏省外资研发中心核定流程

  1.申请报送

  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按序装订成册(A4尺寸,一式两份),报送至所在地有权商务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商务局,江苏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

  2.地方初审

  各有权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外资研发中心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初审合格后报设区市商务局汇总。

  3.汇总上报

  各设区市商务局将辖区内初审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情况汇总填写《初审合格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情况汇总表(独立法人)》和《初审合格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情况汇总表(非独立法人)》,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一份统一报送至省商务厅,电子件通过OA系统报送。

  4.省级审核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和省税务局召开省级联席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5.资格复核

  经核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需按时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信息报告,并据实填写上一年度研发及经营活动情况表,由省级联席会议进行资格复核。

  6.结果公布

  经省级联席会议核定符合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布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的,省商务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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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ey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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