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3〕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以下简称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若干措施》政策效益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水平,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一、申报单位需同时满足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基础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报单位成立时间不低于3年(新成立企业,其控股母公司符合前项规定且所属行业大类相同的,成立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应用示范标杆奖励支持方向除外);
(三)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内,且项目已实施完毕;
(五)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现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六)申报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重复纳为本规程所列申报项目费用的行为,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可以重复申报的除外;
(七)申报项目符合本规程相关规定及其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支持方向扶持项目的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工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4690之间;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5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3.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额达5亿元及以上。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50%,单台设备或单项费用价格要求不低于2万元(含税金额);
4.申报项目已在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
5.申报项目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类别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且金额不低于项目审定总投资额。
(二)设备更新类技术改造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工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4690之间;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3.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单台设备或单项费用价格要求不低于2万元(含税金额);
4.申报项目已在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
5.申报项目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类别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且金额不低于项目审定总投资额;
6.项目实施单位经实施申报项目,其产能规模、新产品销售额、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人均劳动生产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较申报项目实施前有所提高,安全生产隐患得到有效消除、安全生产防范能力显著提升。新产品销售额是指申报单位经实施以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为目标的申报项目,首次生产制造该新产品实现的销售额。
(三)智能化改造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工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4690之间;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3.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单台设备或单项费用价格要求不低于2万元;
4.申报项目已在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
5.申报项目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类别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且金额不低于项目审定总投资额;
6.申报单位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三级及以上等级。
(四)工业互联网融合创新应用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工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4690之间;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3.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4.申报单位已实现通过信息化系统(如MES系统)优化企业生产制造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且至少以数字化手段实现工厂生产操作、生产管理、管理决策三个层面业务流程的闭环管理;
5.申报项目至少涉及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营销和销售、售后服务等3个以上(含)关键环节;
6.申报“5G+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项目的,项目应已纳入“全国‘5G+工业互联网’发展管理平台(项目库资源管理系统)”。
(五)传统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传统优势产业领域工业企业;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3.申报项目审定数字化转型总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其中,云服务费用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额的20%;
4.申报单位与数字化转型技术服务商签订了数字化转型服务合同,数字化转型项目已完成并取得一定成效;
5.申报单位组织实施的数字化转型项目至少涉及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营销和销售、售后服务、人才培养等三个以上(含)关键环节。
(六)绿色化改造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工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4690之间;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3.纳入资助的建设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不低于50%;
4.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重点用能单位改造类项目须提供实现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减少碳排放150吨及以上,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标杆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评价报告或相关材料;
6.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改造类项目须获得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等),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创新性或良好的推广应用示范价值,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七)“两业”融合示范发展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制造业企业;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3.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其中,软件、系统集成、公私有云等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4.申报单位拥有自主品牌或自主生产的核心产品;
5.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其中年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20%及以上。
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方向扶持项目包含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培育项目、工业互联网重大活动项目和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其专项申报条件为本规程第十六至十九条所列。
三、 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2.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其中,测试验证、技术认证、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网络通信、云租赁合计费用占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20%;
3.申报单位具有“上平台用平台”典型案例,前2个自然年直接签订的与平台建设、平台服务、软件应用服务相关合同且支付了合同费用的工业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
4.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二)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2.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其中,测试验证、技术认证、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网络通信、云租赁合计费用占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20%;
3.申报单位具有“上平台用平台”典型案例,前2个自然年直接签订的与平台建设、平台服务、软件应用服务相关合同且支付了合同费用的工业企业数量不少于50家;
4.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三)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2.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达到300万元及以上,其中,测试验证、技术认证、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网络通信、云租赁合计费用占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20%;
3.申报单位具有“上平台用平台”典型案例,前2个自然年直接签订的与平台建设、平台服务、软件应用服务相关合同且支付了合同费用的工业企业数量不少于25家;
4.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2500万元。
四、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培育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二)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其中,测试验证、技术认证、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云租赁合计费用占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20%;
(三)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四)申报单位产品或服务技术先进、商业模式创新,具有典型工业互联网应用案例,前2个自然年申报单位直接与10家及以上工业企业签订合同提供工业互联网技术服务,且服务收入合计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八条 工业互联网重大活动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上一年度行业协会、企业等在深圳举办的工业互联网领域峰会、论坛和大赛等重大活动;
(二)申报项目审定总投入费用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第十九条 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的规定;
(二)申报项目审定总投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三)平台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和管理机制,拥有相应的服务设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主要面向我市工业领域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在所服务领域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四)平台取得良好的公共服务效果,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五、 应用示范标杆奖励支持方向扶持项目的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智改数转”应用示范标杆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为申报单位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数字领航”企业和5G工厂试点等有关示范。
(二)绿色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专项申报条件为申报单位获评国家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数据中心、自愿性清洁生产以及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示范等有关示范项目和荣誉称号,且该荣誉处于有效状态,未被暂停、撤销、中止或终止。申报单位获得试点示范等荣誉后两年内申报有效。
六、 融资支持方向扶持项目的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专项申报条件如下:
(一)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应与申报单位实施的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九条所列技术改造投资支持方向各类项目同时叠加申请。如因实际发生的利息存在滞后支付情形,申报项目与其相对应的技术改造投资支持项目的申请时间间隔最多不超过1年,且相对应的技术改造投资支持项目已实际获得本操作规程项下资助;
(二)申报单位已与在深银行机构或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取得银行贷款或租赁设备且已实际支付了利息;
(三)申报单位签订的银行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均应明确合同贷款或租赁的设备用途为实施相对应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且项目名称应与对应申请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名称相一致;
(四)申报项目的银行贷款额或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生产设备的对价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相对应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总投资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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