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3〕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以下简称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若干措施》政策效益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水平,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一、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分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核与核准两大审核环节。
属于“免申即享”的项目类别可在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中明确采用“免申即享”的方式实施。
二、 组织申请与受理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的类别、资助条件、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申报单位应在统一信息平台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项目申请书等材料。
(二)形式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书以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并作出形式预审意见;对材料齐全性或内容合规性存在问题的申报材料,应向申报单位一次性告知补齐或修改意见,以及补齐或完成修改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三)窗口受理。申报项目通过形式预审后,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报项目申请书等相关纸质材料。
三、 审核与核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如下:
(一)形式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五章规定,对申报材料实行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与合规性的形式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二)专家评审(如需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专家评审有关规定对资助项目进行评审。
(三)专项审计(如需要)。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经政府采购服务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审计相关规定对申报项目的类别、建设内容以及实际支出的总建设费用等客观、量化资助条件与指标数据的合规性情况,实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现场核查(如需要)。根据工作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须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做好核查记录。
(五)征求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前期审核程序的拟资助项目,就申报单位及拟资助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请资助、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况,征求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六)拟定扶持计划。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申报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规程第三章所列相应项目的资助标准、专项审计(如有)审定的实际支出费用情况、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等,拟定资助项目及其资助金额。
(七)社会公示。对拟定的当年度项目扶持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申报单位、资助项目名称和拟资助金额。公示期间,对符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并提交相应材料的异议、投诉及举报事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并处置、答复。
(八)下达项目扶持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投诉及举报或异议、投诉及举报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扶持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拨付资金前,发现下列情形,可以撤销资助项目和终止资助资金拨付。
(一)项目实施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
(二)项目实施单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且有可能危及财政专项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的;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为项目实施单位不再符合资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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