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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研发总部认定标准是什么?

外资研发总部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17日 17:20:59

根据北京市现行政策,外资研发总部认定标准如下:

1.主体资格

申请人须为经境外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或区域性科学研究、产品开发等核心研发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机构,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

在京注册资本需达到100万美元以上(含)。

3.研发条件

拥有固定研发场所,并提供研发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配备专职研发人员,需提供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人数、近三年研发投入等证明材料。

承担相关科技领域研究、产品开发等研发项目,需提供重点研发项目介绍等材料。

4.母公司授权

需提供境外母公司出具的授权文件,明确授权该企业或机构承担研发总部职能。

需注意,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若符合上述条件,可直接认定为外资研发总部。

以上标准依据《北京市推动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25〕8号)及《关于外资研发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的实施意见(修订)》制定。不同地区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具体认定以当地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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