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商务局相关规定,申请外资研发总部认定需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书
由承担研发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内容包括:
境外母公司基本情况(名称、注册地、业务范围等);
母公司在中国投资企业的组织架构图(标注外资占比);
外资研发总部简介(职能、定位、在京注册资本等);
申请事项及企业情况汇总表。
(需加盖单位公章,提供原件1份)
2.职能说明材料
详细说明企业承担全球或区域性科学研究、产品开发等核心研发职能的情况,包括研发方向、主要项目、技术成果等。
(纸质原件1份)
3.研发场所及人员证明材料
研发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如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近三年研发投入情况说明及重点研发项目介绍(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告知承诺书(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需填写《外资研发总部认定告知承诺书》,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符合认定条件。
(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提供原件1份)
注意事项:
若通过线上申请,需上传上述材料的扫描件;现场申请需提交纸质材料1份。
材料需按要求签字、盖章,确保内容完整、清晰,外文材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具体材料要求可能因政策调整或特殊情况有所变化,建议提前咨询北京市商务局或通过首都之窗官网确认最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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