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无需在申报时提交纸质材料,但必须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及税务实操要求,需准备的材料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研发项目与立项材料
1.研发项目计划书:企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计划书。
2.立项决议文件:企业有权部门(如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3.项目合同(针对委托/合作研发):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同(委托境内研发的,由受托方登记;委托境外研发的,由委托方登记)。
二、研发机构与人员材料
1.机构与人员名单: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2.费用分配说明: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需包含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三、财务与核算材料(核心备查材料)
1.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企业“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需按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分类列明,如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等)。
2.费用归集与分摊材料: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外聘人员劳务费用等归集材料;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燃料、动力等归集材料;仪器、设备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归集材料等。
3.专项审计/鉴证报告:上年度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和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需按研发费加计扣除口径出具,确保与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金额一致)。
4.其他财务凭证:委托研发费用的相关凭证(如银行支付凭证、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等);集中研发项目的研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四、其他辅助材料
1.科技部门鉴定意见: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2.其他资料: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以及证明研发活动真实性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以上材料需按企业实际研发模式(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进行对应归集,确保材料真实、完整,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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