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需根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并在规定的申报时点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一、申报时点
企业可根据自身核算情况,在以下三个时点选择申报享受:
1.预缴申报时(即时享受):在7月(申报上半年研发费用)或10月(申报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若预缴时未选择享受,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在年度终了后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全年研发费用进行统一核算并享受加计扣除。
二、申报路径与填报操作
1.预缴申报(以电子税务局为例)
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填写“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写优惠事项名称及对应金额。
2.年度汇算清缴(以电子税务局为例)
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填报: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中,填写“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如第22.1行“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同时,必须同步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记录的真实数据,填报各项研发费用及加计扣除金额,确保主表与明细表数据一致。
三、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无需在申报时提交纸质资料,但必须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立项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研发人员及研发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含工作使用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等。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如有)。
注:企业需确保研发费用归集符合政策要求(如区分研发与生产、准确归集直接人工与直接投入等),对划分不清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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