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科技型企业发展来说重中之重,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经之路,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证后可以享受资金扶持、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还是企业申请其他资金课题的前提。很多企业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有很多疑问,其中研发费用材料差异说明是很多企业弄不清楚的地方,下面华夏泰科就详细说明2024年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材料差异。
一、境外研发费用
1、国科发火2016年32号文,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2、两种不同的理解
1、如果境外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比例超过40%,则该公司不得申报高企;
2、如果境外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比例超过40%,则取40%,该公司仍然可以申报高企。
哪种理解正确?32号文没有给出正面的解释。
第27行是境外的外部研发费
第28行是“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
来看看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2019版)及填报说明:
26.第28行“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即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0%。
本行填报(第17+18+…+22+23+26行)×40%÷(1-40%)与第27行的孰小值。
因此,第二种理解是正确的。
二、研发费用资本化引起的年审和专审的差异
(一)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3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
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发生的作为资本化核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
答:根据《工作指引》对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核算政策规定,会计核算方式不是界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判断标准;
只要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其对应的研究开发项目及其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定义和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不论是作为资本化核算的,还是作为费用化核算的,都属于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
(二)实验室小试中试出来的良品用于销售
1、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答疑的观点:
问题8:我们有个客户会将研发的样品进行销售,那么整个样品的研发费用都可以作为研发费用确认吗?既然样品可以销售,为何还要把相关的研发费用计入“高企申报的研发费”?
答:高新认定只归集与项目相关的研发费用,形成样品销售不作研发费用冲减,与加计扣除的规定有所区别。
2、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专家观点: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高企认定专项审计工作中,对该规定如何把握?
答: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出台前,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即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等有形资产的成本,从研发费用科目中转出,计入营业成本、存货等。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解释中对研发费用的转出是会计准则要求的会计处理规定,不应理解为冲减会计期间研发费用投入,即不减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研发费用。
以上就是华夏泰科总结有关挂2024年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材料,计划申请的企业可以咨询我们,免费帮助大家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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